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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
骗取出口退税罪相对较为复杂,犯罪涉及税务、工商、关联公司、海关、外汇等一系列违法行为,具有复合型犯罪的特征。对涉案主体是否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各地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以代理出口企业什么是“假自营、真代理”业务模式为例,尽管其违反了出口退税管理的规定,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及罪责性相适应原则并不必然具有刑事违法性。在此,本文作者以剖析什么是“假自营、真代理”真实案例为切入点,就骗取出口退税罪中各主体的责任划分及税务违法如何认定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
什么是骗取出口退税罪中的“假自营、真代理”
所谓“假自营、真代理”是指代理出口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将他人的货物作为自营货物报关出口代办出口退税,赚取代理费或返点的外贸经营模式。常见的“假自营、真代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二是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三是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四是以自营名义出口,但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的。
“假自营、真代理”模式的税务违法性分析
根据国税发〔2006〕24号文(以下简称“24号文”)明确规定,对于“假自营、真代理”业务模式,税务机关的处置口径有两种:一是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二是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由此可见,对于“假自营、真代理”的业务,税务机关并没有一刀切认定为属于“骗取出口退税”。前述两种处置方式的主要差异在于是行为人是否骗税,货物出口贸易的真实性是界定出口骗税的首要标准。
泮某某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的分析
案件概述: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泮某某通过某铂业公司购买铜金二元合金丝(铜占96%,金占4%),以给予某铂业公司业务员丁某好处费为手段,要求丁某直接从某铂业公司分别提出黄金和铜丝销售给自己,并将购销合同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填写为铜金二元合金丝。经审计鉴定,泮某某通过丁某共计从某铂业公司购进原材料金额为97,996,903.30元(不含税金额),其中黄金金额为93,406,538.73元,占材料总价的95.32%;其他材料金额为4,590,364.57元,占材料总价的4.68%。2019年期间泮某某委托贵金属储运有限公司前往某铂业公司提货,提到黄金和铜丝后,将黄金通过航空运输运至深圳,销售给深圳市某贵金属珠宝有限公司,将铜丝转交德邦物流公司运输至遵义;泮某某为达到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目的,在已将从提出的黄金另行销售处理的情况下,仍以其实际控制的贵州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公司)名义向甘肃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公司)虚开货物名称为数据线(原材料包含铜金二元合金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已纳税税款,以"真代理假自营"的方式伙同马某分别以兰州公司名义在兰州实施骗取出口退税款。马某为达到赚取代理费的目的,于2019年6月前往贵州省遵义市与泮某某商量利用兰州公司资质"代理"铜金二元合金丝数据线出口业务,约定客户、货物、报关、外汇、运输均由泮某某负责,马某负责提供出口资质、外汇结算、向兰州税务局申请出口退税。同时约定每出口1美元货物泮某某向兰州公司支付0.1元人民币代理费。双方完成预谋后,组建"协调出货"微信群,并将货物上游公司贵州公司负责人泮某某及购货方兰州公司负责人马某等人拉至微信群,通过该微信群补制出口单证(外销合同、形式发票、装箱单、载货清单等)、协调外汇结算、报关业务及内贸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将代理出口业务伪造为自营出口业务。具体为:外商邓伟将外销合同模板发至微信群,由兰州公司下载并填制好后发至微信群,邓伟指使其公司员工将外销合同通过私人微信或其他微信群发送至国际运输公司和报关人员进行载货清单的填写、报关单的申报,随后再将已填好的载货清单、报关单发送至协调出货(兰州)微信群。货物出境后,邓伟安排其公司人员将外汇款通知发送至微信群,兰州公司按照泮某某的要求,指使其公司人员结汇后以支付货款方式将资金全额转款至贵州公司账户。同时贵州公司实际控制人泮某某根据微信群中的外销合同、载货清单、报关单等资料内容制作内贸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至兰州公司,兰州公司收到泮某某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先行按照申请的出口退税款金额扣除代理费、报关费、国际运输费等费用后,以支付货物余款的形式将钱款转账至贵州公司账户。兰州公司利用收到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制的载货清单、外销合同、形式发票、装箱单等出口单证以及报关单向兰州市税务局出口退税部门申请出口退税款。
案件疑点分析:1.兰州公司人员关联,货物及出口目的国单一。2.直接供货企业无生产加工能力,涉嫌变票虚开。出口商品数据线的上游供货会仅一户系贵州公司,为生产型出口业,其进项发票信息显示,仅发生电费支出0.17万元、本费0.04万元,生产能耗极低,未见生产设备采购或租赁支出、加工费支出。3.贵州公司购进有色金属合金二元合金、二元合金丝7874.25万元、铜线及塑料制品等130万元后,在缺乏生产加工能力的情况下,直接变票为数据线、连接线等计算网络设备,销售给兰州公司及广州某公司。
案件违法性分析:兰州公司在以下"四流"方面呈现骗税迹象:一是合同方面。该公司以实际收汇美元和结汇汇率套用固定公式修改提高结汇汇率,将出口退税款以约定的比例分成(贵州公司88%)计算出内销合同金额,签订虚假合同,以骗税为目的,骗取分成国家出口退税款。二是发票方面。该公司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三是货物方面。该公司"两头不见货"且提供不出货物真实性的证据。四是资金方面。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传来的资料,该公司打入贵州公司的三笔资金款项怀疑最终流入高度疑似地下钱庄。
总结
本案件就是典型的以“假自营、真代理”的形式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属于货物出口贸易虚假,理由如下:一是货物报关单、装箱单等商业单据体现的货物信息(包括申报品名、型号、规格、数量、价格)与实际出口货物的状况不相符。本案中兰州公司报关货物为铜金二元合金丝制成的数据线、连接线,但实际货物中不含黄金只有铜丝,黄金材料已经被单独出售;二是货物的适用税率条件不真实:即货物申报适用的海关税则号列及其退税率与真实不相符,真实货物属于不应退税或者适用更低退税率。本案中铜金二元合金丝制成的数据线、连接线的出口税率大大高于铜丝制成的数据线、连接线;三是货物来源与退税主体资质不真实:货物来源不是委托人自营或自产,不存在真实的进项采购,且委托人不具有退税资质。本案中出口货物是由贵州公司提供,出口退税主体却是兰州公司,而贵州公司之所以不能以自己名义出口货物是因为该公司曾因违法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暂停其出口退税资质;四是货物跨境交易不真实存在:货物出口的交易签约对方不真实的境外买家,相关交易流水不是买方的真实付汇。本案中存在货物跨境交易不真实的情形,外商邓伟在本案中全盘操纵,先将外销合同模板发至微信群,由兰州公司下载并填制好后发至微信群,邓伟指使其公司员工将外销合同通过私人微信或其他微信群发送至国际运输公司和报关人员进行载货清单的填写、报关单的申报,随后再将已填好的载货清单、报关单发送至协调出货(兰州)微信群。货物出境后,邓伟安排其公司人员将外汇款通知发送至微信群。泮某某认为本案是真实交易就不存在骗取出口退税。但是本案交易频繁,数额较大,外商却不对货物是否含有黄金材料进行检验违背常理,案发后又毁灭证据、逃避侦查,这行为明显符合虚假交易的情形。本案被查明存在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存在不见外商、不见出口货物、不负责货物报关的事实。故,本案依法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泮某某被认定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兰州公司马某因其补交全部税款而免于起诉,外商邓伟在逃,丁某因受贿帮助将铜金二元合金丝直接从某铂业公司分别提出黄金和铜丝销售被另案处理。
撰稿:武启波 编辑:刘苡齐 审核:郑茂全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飞雁街116号陇星大厦1号楼1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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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假自营、真代理”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思考
日期:2023/06/05 | 点击:3556次
篇首语
骗取出口退税罪相对较为复杂,犯罪涉及税务、工商、关联公司、海关、外汇等一系列违法行为,具有复合型犯罪的特征。对涉案主体是否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各地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以代理出口企业什么是“假自营、真代理”业务模式为例,尽管其违反了出口退税管理的规定,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及罪责性相适应原则并不必然具有刑事违法性。在此,本文作者以剖析什么是“假自营、真代理”真实案例为切入点,就骗取出口退税罪中各主体的责任划分及税务违法如何认定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
什么是骗取出口退税罪中的“假自营、真代理”
所谓“假自营、真代理”是指代理出口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将他人的货物作为自营货物报关出口代办出口退税,赚取代理费或返点的外贸经营模式。常见的“假自营、真代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二是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三是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四是以自营名义出口,但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的。
“假自营、真代理”模式的税务违法性分析
根据国税发〔2006〕24号文(以下简称“24号文”)明确规定,对于“假自营、真代理”业务模式,税务机关的处置口径有两种:一是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二是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由此可见,对于“假自营、真代理”的业务,税务机关并没有一刀切认定为属于“骗取出口退税”。前述两种处置方式的主要差异在于是行为人是否骗税,货物出口贸易的真实性是界定出口骗税的首要标准。
泮某某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的分析
案件概述: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泮某某通过某铂业公司购买铜金二元合金丝(铜占96%,金占4%),以给予某铂业公司业务员丁某好处费为手段,要求丁某直接从某铂业公司分别提出黄金和铜丝销售给自己,并将购销合同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填写为铜金二元合金丝。经审计鉴定,泮某某通过丁某共计从某铂业公司购进原材料金额为97,996,903.30元(不含税金额),其中黄金金额为93,406,538.73元,占材料总价的95.32%;其他材料金额为4,590,364.57元,占材料总价的4.68%。2019年期间泮某某委托贵金属储运有限公司前往某铂业公司提货,提到黄金和铜丝后,将黄金通过航空运输运至深圳,销售给深圳市某贵金属珠宝有限公司,将铜丝转交德邦物流公司运输至遵义;泮某某为达到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目的,在已将从提出的黄金另行销售处理的情况下,仍以其实际控制的贵州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公司)名义向甘肃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公司)虚开货物名称为数据线(原材料包含铜金二元合金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已纳税税款,以"真代理假自营"的方式伙同马某分别以兰州公司名义在兰州实施骗取出口退税款。马某为达到赚取代理费的目的,于2019年6月前往贵州省遵义市与泮某某商量利用兰州公司资质"代理"铜金二元合金丝数据线出口业务,约定客户、货物、报关、外汇、运输均由泮某某负责,马某负责提供出口资质、外汇结算、向兰州税务局申请出口退税。同时约定每出口1美元货物泮某某向兰州公司支付0.1元人民币代理费。双方完成预谋后,组建"协调出货"微信群,并将货物上游公司贵州公司负责人泮某某及购货方兰州公司负责人马某等人拉至微信群,通过该微信群补制出口单证(外销合同、形式发票、装箱单、载货清单等)、协调外汇结算、报关业务及内贸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将代理出口业务伪造为自营出口业务。具体为:外商邓伟将外销合同模板发至微信群,由兰州公司下载并填制好后发至微信群,邓伟指使其公司员工将外销合同通过私人微信或其他微信群发送至国际运输公司和报关人员进行载货清单的填写、报关单的申报,随后再将已填好的载货清单、报关单发送至协调出货(兰州)微信群。货物出境后,邓伟安排其公司人员将外汇款通知发送至微信群,兰州公司按照泮某某的要求,指使其公司人员结汇后以支付货款方式将资金全额转款至贵州公司账户。同时贵州公司实际控制人泮某某根据微信群中的外销合同、载货清单、报关单等资料内容制作内贸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至兰州公司,兰州公司收到泮某某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先行按照申请的出口退税款金额扣除代理费、报关费、国际运输费等费用后,以支付货物余款的形式将钱款转账至贵州公司账户。兰州公司利用收到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制的载货清单、外销合同、形式发票、装箱单等出口单证以及报关单向兰州市税务局出口退税部门申请出口退税款。
案件疑点分析:1.兰州公司人员关联,货物及出口目的国单一。2.直接供货企业无生产加工能力,涉嫌变票虚开。出口商品数据线的上游供货会仅一户系贵州公司,为生产型出口业,其进项发票信息显示,仅发生电费支出0.17万元、本费0.04万元,生产能耗极低,未见生产设备采购或租赁支出、加工费支出。3.贵州公司购进有色金属合金二元合金、二元合金丝7874.25万元、铜线及塑料制品等130万元后,在缺乏生产加工能力的情况下,直接变票为数据线、连接线等计算网络设备,销售给兰州公司及广州某公司。
案件违法性分析:兰州公司在以下"四流"方面呈现骗税迹象:一是合同方面。该公司以实际收汇美元和结汇汇率套用固定公式修改提高结汇汇率,将出口退税款以约定的比例分成(贵州公司88%)计算出内销合同金额,签订虚假合同,以骗税为目的,骗取分成国家出口退税款。二是发票方面。该公司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三是货物方面。该公司"两头不见货"且提供不出货物真实性的证据。四是资金方面。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传来的资料,该公司打入贵州公司的三笔资金款项怀疑最终流入高度疑似地下钱庄。
总结
本案件就是典型的以“假自营、真代理”的形式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属于货物出口贸易虚假,理由如下:一是货物报关单、装箱单等商业单据体现的货物信息(包括申报品名、型号、规格、数量、价格)与实际出口货物的状况不相符。本案中兰州公司报关货物为铜金二元合金丝制成的数据线、连接线,但实际货物中不含黄金只有铜丝,黄金材料已经被单独出售;二是货物的适用税率条件不真实:即货物申报适用的海关税则号列及其退税率与真实不相符,真实货物属于不应退税或者适用更低退税率。本案中铜金二元合金丝制成的数据线、连接线的出口税率大大高于铜丝制成的数据线、连接线;三是货物来源与退税主体资质不真实:货物来源不是委托人自营或自产,不存在真实的进项采购,且委托人不具有退税资质。本案中出口货物是由贵州公司提供,出口退税主体却是兰州公司,而贵州公司之所以不能以自己名义出口货物是因为该公司曾因违法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暂停其出口退税资质;四是货物跨境交易不真实存在:货物出口的交易签约对方不真实的境外买家,相关交易流水不是买方的真实付汇。本案中存在货物跨境交易不真实的情形,外商邓伟在本案中全盘操纵,先将外销合同模板发至微信群,由兰州公司下载并填制好后发至微信群,邓伟指使其公司员工将外销合同通过私人微信或其他微信群发送至国际运输公司和报关人员进行载货清单的填写、报关单的申报,随后再将已填好的载货清单、报关单发送至协调出货(兰州)微信群。货物出境后,邓伟安排其公司人员将外汇款通知发送至微信群。泮某某认为本案是真实交易就不存在骗取出口退税。但是本案交易频繁,数额较大,外商却不对货物是否含有黄金材料进行检验违背常理,案发后又毁灭证据、逃避侦查,这行为明显符合虚假交易的情形。本案被查明存在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存在不见外商、不见出口货物、不负责货物报关的事实。故,本案依法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泮某某被认定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兰州公司马某因其补交全部税款而免于起诉,外商邓伟在逃,丁某因受贿帮助将铜金二元合金丝直接从某铂业公司分别提出黄金和铜丝销售被另案处理。
撰稿:武启波 编辑:刘苡齐 审核:郑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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