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日期:-0001/11/30 | 点击:770次

张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案情简介:2019年10月18日,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向XX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以涉嫌抢劫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与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律师审判阶段开始介入此案,开庭过程中,提出起诉书指控张某某构成抢劫罪不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辩护意见。均被法庭采纳,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张某某构成抢劫罪罪名不当,应为寻衅滋事罪,指控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指控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二年。

法律文书示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本律师通过会见、阅卷以及今天的庭审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张某某涉嫌抢劫罪的问题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具体意见如下:

抢劫罪,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必须有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纵观本案全部证据,张某某无论是主观目的还是客观行为上均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一、张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1)现有证据表明张某某等人前往应急六班驻地目的是索要遗留在现场的油管,并非索要其他财物,而油管本身属于张某某等人所有,短暂的遗留在现场并不能改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张某某等人索要自己遗留在现场的财物,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有权的目的,主观上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2)关于在拥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从占有者处取回占有权是否同样属于抢劫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目的的情况。辩护人认为抢劫罪本质上侵犯的是一种所有权,目的是占有他人的财物,而不是占有自己的财物,参照最高院业务庭主办的《刑事》第101号案例的观点: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因而窃取被国家机关扣押的自己财物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辩护人认为我们也可以从中得出行为人抢取自己财物的行为由于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因而不成立抢劫罪的结论。

二、从客观方面来讲,张某某等人不具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一、张某某等人之所以返回现场索要油管是因为听取了“油厂老板关于油厂的人都熟呢,你就回去要就给了”这句话的诱导才返回现场的,从一开始就没有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故意。甚至在到达应急六班驻地的时候也是先拜托油厂老板给副队长穆某某打个电话,约出来谈谈,穆某某2019522日的第2次询问笔录【之后我将这根油管子拉回放在我们队部的一个彩钢房后面……约过了半个小时,有个陌生电话响了,我接上电话……要油管子……当时我就出去了】与陶某某2019519日的第三次询问笔录【 就是当天晩上,我们工作人员在视频监控中发现XXXXX211-112 井场有人偷油,我们井区副队长穆某某就赶往现场,到现场后,偷油人员逃跑了,穆某某就把偷油管子拉回来放在我们应急六班队部院内,过了一会,有人给穆某某打电话,穆某某问是谁,对方没有说,只是让他出去说事,我当时就给穆某某说别出去肯定是来要偷油管子的,穆某某说没事,就出去了】,结合开庭过程中张某某、黄某某、姚某某、李某某的当庭陈述,足可以证明张某某等人确有提前主动和应急六班的工人联系商量能否归还油管一事。如果张某某等人有抢劫油管的故意,按照一般抢劫行为的模式,也是直接抢油管或者偷油管,而不是先打电话约出来商量一下,商量不通再抢……,且从始至终张某某等人从未见过油管子,本案根本不存在对物的抢夺行为。

第二、抢劫罪作为一种严重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根据刑法有关理论,采取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须以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为必要,也即是说采取的手段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否则即使有占有财物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这也是抢劫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区别所在,并不能简单将所有存在暴力行为抢夺财物的行为均认定为抢劫罪。

而纵观本案卷宗,直接与张某某等人发生冲突的王XX和陶某某并不认可现场发生了暴力冲突。王XX201876日第1次询问笔录中陈述到你是否受伤,伤势如何?没有;现场是否还有其他人受伤?再没有其他人受伤,陶某某在201875日的第2次询问笔录中陈述到:“当时你们双方是否发生打架等事情?答:没有发生打架的事情”,连现场的直接冲突者都不认为发生了打架事件,那么本案中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实施对象又是谁?即便后来陶某某有关于嘴角有点受伤的陈述,但该陈述仅为陶某某一人的单人陈述,并未有其他任何证据进行佐证,甚至与王XX的陈述都相反,从证据证明角度考虑也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退一步讲,即便陶某某陈述属实,确有嘴角受伤的行为,但该受伤行为也是陶某某等人动手在前“我就和我们队长王XX上去,我朝姓张的男子肚子上蹬了一脚,XX也跟着打了一拳,打在什么地方我当时没有注意【陶某某201875日询问笔录】”,且结合陶某某第二天正常出差及从未有任何证据证实存在过就医甚至自己上药治疗的行为,也可以看出该受伤行为的程度极低,远远达不到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标准。

三、张某某等人第二次返回应急六班驻地时,客观上更未达到采取的暴力、胁迫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2019519日陶某某第三次询问笔录陈述到“过了有十分钟我们队上五六个人准备出去找他们,当时除了我和王XX、穆某某,记得还有我们大班员工沈某某再 其他的人我记不起来了,我们当时为了安全,都拿着本棒,刚出到我们队部门口,就看到他们五个人又开车返回到队口斜对面,五个都下车了,就站在路边骂我们,骂了一会就从他们车上的后取了几根棒子拿在手中”,此时,陶某某等人的人数、武器明显占优,从力量对比角度考虑,张某某等人此时不但无法达到使王XX、陶某某等人产生害怕心理的程度,反而还担心王XX、陶某某等人打过来,此时拿出来棍棒的目的,正如李某某在2019626日讯问笔录中所言:当时你们手持木棒的目的,我们当时手持木棒的目的是壮胆防身,吓唬对方

四、张某某主动和王XX、陶某某和解赔偿只是为了弥补化解纠纷、避免二人报警所采取的行为,并不能反证本案确实存在王XX手机受损、陶某某受伤的事实。结合孙某某、马某某的笔录也能证实之所以主动赔偿是害怕对方报警,二人也从未要求王XX、陶某某出示手机受损、人员受伤的相关证据,且本案中除了王XX、陶某某二人本人的陈述,再未有任何人见过受损物品,二人甚至不能对对方陈述的物品受损、受伤一事相互进行印证,因此本案关于王XX手机受损、陶某某受伤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综上,张某某等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并未实施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客观方面均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问题

一、现有证据之间相互冲突,无法证实张某某参与了当晚的行为。

根据在案人员巨XX、金XX、张XX的供述,当天晚上共有两辆车前往马某某、马XX家,两辆车分别由马X某与张XX驾驶,如果张某某确有参与当晚的事件,那么必然是乘坐其中一辆前往现场,但根据在案证据及今天的庭审情况显示,根本无法证明张某某是乘坐哪辆车前往现场的,也就无法证明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XX201965日第二次讯问笔录陈述到:“我在马X某的车上坐着,金某好像也在马X某的车上坐着……张某某应该在另外一辆车上坐着……”,在2019626日第7次讯问笔录中陈述到:X某开他自己的白色丰田越野车带着我和金某,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结合巨XX201965日第二次讯问笔录中陈述的:张某被打时你在什么地方?我和张某某在张某某他爸妈家吃饭,如果确实张某某在马X某车上坐着,在巨XX已经供述张某某当晚也在,且和张某某很熟的情况下,不可能在多次笔录中均说未在马X某的车上见到张某某,因此不能排除巨XX只是因为当晚刚好见过张某某,因为记忆错乱,加上时间已久的情况,误认为当天晚上张某某也在现场的情况。同时巨XX的当庭陈述与马X某的当庭陈述刚好相反,马X某陈述从未见过张某某,在笔录存在严重冲突,案件事实存疑的情况下,不能直接简单认定当晚张某某坐在马X某的车上前往现场。

二、如果张某某当晚真的在XX派出所出现过,在场的张AB、马X某、杨忠霞、金XX、孙某某、李某等人不可能在未经商议的情况下,在笔录中出奇的一致均把张某某漏掉,而把马X某、张XX这些人无一遗漏,多人笔录神奇的一致,客观上证明张某某当天晚上确实未在XX出现过,否则作为张某的直系亲属,不可能同时被这么多人同时忽略掉。辩护人认为如果要认定张某某当天晚上却有参与,应该综合考虑全案证据来定,而不能只考虑对其不利的张XX、巨XX的笔录,而把其他人的陈述忽略掉。

综上,认定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量刑部分

退一步讲,即便本案构成抢劫罪,但张某某也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予以考虑。

 第一、张某某有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行为。

根据涉案材料显示,在偷油事件发生后,张某某等人第一时间即主动联系并赔偿陶某某、王XX10000元,赔偿了其全部损失,王XX2018119日第2次询问笔录也谈到:“事情都过去好几年了,当时就调解处理了,我们早就不想追究此事了,不知道是谁又把事情反映给你们了”,结合王XX和陶某某本准保报警但最终未报警的情况来看,本案客观上存在谅解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或者被害方生活、医疗陷入困境,被告人与被害方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的,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评价被告人悔罪态度的依据之一,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二、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抢劫未遂。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以及《刑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求对张某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第三、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

综上,张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并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法不构成抢劫罪,是否构成其他犯罪,请求法庭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决。


         辩护人:常家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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