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

日期:-0001/11/30 | 点击:2063次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四)跨境转移资产;(五)以其它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洗钱罪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前世今生:

1997年刑法没有规定洗钱罪,该罪是由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4条规定的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修改而来,1997年规定为洗钱罪。

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对本罪做了第一次修改,在“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   中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二次修改时,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 删除了第1款中“明知”并修改罚金刑处罚原则及第4项洗钱的方式;第2款单位犯罪改独立的法定刑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四条对原文做出下述修改:一是将行为人“明知”上游犯罪的规定和“为掩饰因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目的在表述上一并作了修改完善,将“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修改为“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二是删去了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中规定的“协助”,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三是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中增加以“支付”方式转移资金的犯罪行为,以加大对“地下钱庄”的惩处。四是将本条第一款第(四)项“将资金汇往境外”修改为“跨境转移资产”。五是将比例罚金刑修改为不定额罚金刑。六是将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增加规定了罚金刑。

 2.取消“明知”的意义

   我国刑法分则相当部分罪名标注了“明知”,有些故意犯罪罪状描述则没有标注“明知”。陈兴良教授认为,你只要是故意的,都是要求明知。分则的明知和总则明知不一样,分则的明知是主观要素,是构成要件。如奸淫幼女罪,是否要明知是幼女?这只不过是没有分则规定明知而已,但只要是故意犯罪,总则就要求你是明知的。分则的明知,只要没有违法阻却事由,就构成犯罪。分则明知还有一个功能,就是要求“他人”时,就要求必须明知,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果这个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自己生产的,是自己的就不存在明知问题,故分则明知还有一个构成要件的功能。洗钱罪取消“明知”前,把自洗钱行为排除在该罪名中,原来是他洗钱,刑法将为本人洗钱排除在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之外,故刑法修正案(十一)把自洗钱列为犯罪的时候,必须取消“明知”。此外,“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立法描述,本身就意味着你对六种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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