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睿·鹏团提醒丨争夺抚养权,你知道这些情形将使你占据优势吗?

日期:-0001/11/30 | 点击:2253次

       夫妻离婚时,双方若育有未成年的子女,那么抚养权的争夺也将随之而来,夫妻双方都想孩子由自己抚养,但是孩子只有一个,法院到底会将孩子判归哪一方抚养?具备哪些情形将有利于自己“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伴随着孩子不同的年龄阶段,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一、当孩子不满两周岁时
       考虑到不满两周岁的子女还在哺乳期,生活上也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故法律规定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既然有“原则”那么就必然有例外,当母亲有一些明显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时,父亲请求直接抚养子女的,法院也会支持。
       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5条规定: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原因”是一个兜底条款,例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母亲有吸毒、赌博的恶习不能保证其能够全力抚养子女,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等等。
       此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4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如果能够协议一致将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尊重父母双方的意思自治予以支持。
       二、当孩子已满两周岁时
       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将替代“母亲优先”的原则。当然,也会首先尊重父母双方的意思自由,当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因此,法定的“优先考虑”情形也是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为出发点考虑的。
       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6条规定: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从理论上来说,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直接抚养权即归该方,包括收入、住房、陪伴或照顾子女的时间、能够给孩子创造的生活学习环境、孩子未来的成长空间等等。同时,《民法典》作为一部人民权利宣言的私法,也处处体现着温度,若存在上述司法解释第46条规定的这些情形,法院也应当作为优先条件予以关怀考虑。
       三、当孩子已满八周岁时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未成年人的心智和身体愈发趋于成熟,《民法典》将原10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下调到了8周岁,那么婚姻家庭编当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相关规定也做了相应修改。
       当父母离婚时未成年的孩子已经满8周岁成为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在爸爸妈妈离婚后选择和谁一起生活完全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此时关于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则是“尊重孩子真实意愿”,这也体现了《民法典》这部私法对于人权的尊重。
       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 第19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法律规定的是“应当”尊重孩子,但并不代表完全也不考虑孩子未来的生活成长条件,若孩子选择的一方抚养能力极差或存在上述不宜抚养子女的情形,抑或没有被孩子选择的一方抚养能力较佳或存在上述可优先考虑抚养的情形,也不排除法院会不完全考虑子女意见而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判归孩子的抚养权,毕竟未成年子女考虑问题会存在仅凭一时喜好而不考虑长远的情形。另外,尊重的需是孩子的“真实”意愿,不排除有些父母为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而对孩子有“威逼利诱”的情形,这就要求裁判者需要练就一双能够洞察真伪的“火眼金睛”。
       四、当子女常年随男女一方父母共同生活时
       当今社会,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父母均忙于工作、事业,而子女由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照料的家庭不在少数,法律也不能不考虑这种“隔代抚养”的现实情况。在离婚案件裁判抚养权归属时的影响,在男女双方条件“势均力敌”的情况下,不改变孩子的生活习惯、继续为其营造稳定的生活环境将成为优先考虑。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7条规定: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关于证据的收集
       在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中,父或母一方可以提交以下证据以证明孩子的抚养权应判归己方:
       1.收入。比如工作证、工作证明、用工合同、发工资的银行流水、购买社保的凭证等,能够证明自己有稳定并相对“宽绰”的收入条件,离婚后在抚养子女的经济条件上相对优越。
       2.住房。比如房产证、购房合同等,以期证明离婚后自己能够在居住条件上给孩子稳定的居所,有自己的不动产比起租房居住有明显的优势。
       3.时间。除了物质上的给付,时间上的陪伴显得尤为可贵,常年出差在外或没有稳定的工作时间则不能保证对孩子良好的陪伴,所以每日的“朝九晚五”、固定的双休节假日等就显得更有吸引力。
       4.教育。如果己方的学历条件或居所对应划片的学校明显优于对方,这方面的证据也是“有利于子女成长”的体现。
       5.日常照顾。离婚前若己方已经常年陪伴、照顾子女并形成了稳定的生活习惯和感情基础,那么关于日常照顾方面的证据也是可以作为优先条件的,比如为孩子网购各种生活学习用品的购物记录,陪伴孩子外出游玩、研学的照片视频,参加孩子家长会、接送孩子上下学的相关记录等等。
       6.孩子意愿。如前所述,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孩子,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那如何将孩子的真实意愿呈现给裁判者呢?最直截了当的方式当然是申请孩子出庭接受法庭的问询,但是大多数父母尽管自己已经闹得不可开交,但还是不想过多的牵扯子女,更不愿意让子女上法庭陪自己打官司。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录音录像的电子证据方式以一问一答的形式询问子女意愿并录制视频后提交法庭,就是一个可行的方法,但是家长在操作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技巧,尽量呈现出孩子最“真实”的意愿为妥。
       7.父母帮助。如前所述,在男女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情形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建议直接申请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以证人身份出庭,接受法庭问询并表达自己要求帮助并且有能力帮助抚养的意愿,方能将这一优先条件落地。
       8.对方不利情形。上述司法解释第44条规定了对方不利于抚养的一些情形,对照之后可以收集的证据如对方患有相关疾病的诊断证明,对方常年对孩子不管不顾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对方有不良恶习或有犯罪记录等均可以作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
       9.己方优先考虑情形。上述司法解释第46条规定了己方可予优先考虑的一些情形,对照之后可以收集的证据如丧失生育能力的医院检查结果或者诊断书,对方有过婚姻和孩子的离婚协议书等等。
       争夺孩子抚养权其实就是男女双方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而开启的一场实力的较量,对方不足即为我方优势,所有为了孩子能有更好生活、学习条件的证据都可以作为“筹码”予以呈现。但是归根结底,鹏团律师提醒您,彼此体谅、珍视婚姻、和睦相处、不离不弃才是对孩子最好的关爱,离婚后你也许收获了“自由”,但孩子却缺失了“爱”和“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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