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睿·鹏团整理∣致敬军嫂,了解关于“军婚”的特别规定

日期:-0001/11/30 | 点击:2412次

       爱情的本质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理想,互相倾慕,并渴望与对方携手相伴一生的一种强烈、纯真、执着的感情”。近年来,随着时代发展,社会对两性关系越来越开放包容,恋爱动机多样化、“合则聚,伤则散”、闪婚闪离等现象常出现在影视节目和社交媒体上,给当代年轻人的婚恋观都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一时间,受到国家和法律特殊保护的“军婚”也时常被推进舆论的漩涡,大家在日常吃瓜娱乐圈的同时,也在调侃“军婚离婚难”“军婚有保障”等话题。笔者认为,有可能是因为对军婚的不了解,“神秘”的色彩总容易让众人对其多一份猜测甚至误解,对于“军婚”到底有哪些与普通婚姻不一样的地方呢,今天鹏团律师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法律法规中那些关于“军婚”的特别规定。
       一、结婚前
       军人结婚面临着与普通人结婚不一样的审查程序,我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后,中央军委办公厅适时印发了《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的要求:
       1.关于军队人员(包括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结婚对象,应当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军队人员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取得国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人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另外,义务兵服现役期内不得申请结婚,军队院校生长学员本科、专科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申请结婚。
       2.关于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的程序。须在拟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前至少提前30日经所在党支部逐级向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后由政治工作部门采取函调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结婚对象进行政治考核,出具《结婚函调报告表》;有审批权限的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同意后,出具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取得《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后,方可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3.关于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的审批权限。军士和少校以下军官,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中校至大校军官,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少将军官(不含军委直属的军级单位主要领导)、专业技术少将以上军官,由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政治工作部门审批;军委直属的军级单位主要领导、中将以上军官,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
       二、结婚后
       军人结婚后家庭财产的认定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一般家庭中夫妻共同财产等的认定规则是一致的,但也存在例外。在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时,即使该费用发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要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有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部分属于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计算是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后所得的,此处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基于此,上述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具体计算公式则为: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70-入伍时的年龄)×婚姻关系存续的年限=夫妻共同财产。同时需要提醒的是,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无论何时发放,均属于其个人财产。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30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71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三、离婚时
       若出现感情破裂,军人离婚也存在着与普通人离婚不一样的程序与条件,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
       1.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政治工作部门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双方均同意离婚的,由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经调解无效且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同样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配偶是非现役军人的。(1)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政治工作部门应当视情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对方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现役军人所在单位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但经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而军人不同意那么就不得离婚,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重大过错包括:(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没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军人配偶一方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除非军人一方同意,否则难以得到支持。
       此一点,是军婚与普通婚姻最大的不同,也是老百姓常说的“嫁了军人难离婚”的出处,其实这一法律规定既是法律对于为国家、为人民无私奉献的军人的特殊保护,以让其能够心无旁骛的护疆守土、保卫人民,也是广大“军嫂”受人尊重的原因之一。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81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4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四、破坏军婚
       不仅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军婚有特殊的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对军婚也有特别的保护。“破坏军婚罪”就是为保护现役军人及其婚姻关系而设立的罪名,之所以有该罪名,是基于考虑到军婚家庭中夫妻双方可能处于长期分居状态,婚姻关系容易受到外来侵害;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军人的不易,其长期在部队为国家和人民服务,为了稳定军心,也能让军人在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同时没有后顾之忧。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致敬军嫂
       鹏团律师认为:军婚的缔结不仅仅是“爱情”的结合,更是为巩固国防、促进军队建设、保持部队纯洁稳定、提高战斗力、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作贡献。我们只看到军人一生戎装时英姿飒爽、意气风发,却未曾想起为他日夜操劳、独守空房、坚守后方的“军嫂”;我们只看到军人侠肝义胆、报效祖国、血洒疆场时很是雄壮,却不曾想为他照顾老小、泪眼婆娑、含辛茹苦的“军嫂”同样值得喝彩。
       了解军婚之后,我们更应该懂得“军婚”的真挚及婚姻双方尤其是女方在婚姻中的不易。在此,鹏团律师向每一位“军嫂”致以诚挚的敬意,如果你是一名军人,请珍惜并善待你的妻子,因为她常常与孤独相伴,并是你勇往直前的伟大勇气,你的军功章上也应有她的一半;如果你是一名伟大的“军嫂”,也请体谅你的丈夫,因为他舍小家为大家,因为他将一只手用来向国旗、军旗敬礼,就无法常常将你拥入怀中,既然选择,便请彼此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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