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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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首页>新法速递>典型案例案情简介:2016年6、7月份,杨某某注册成立了北京药XXX科技研究院,其后开始注册网站并进行宣传,并下设办公室、招生处、接待处三个部门,在宣传过程中部分工作人员可能存在向学员承诺只要参加培训班,保证能够通过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夸大承诺。后考试结束,学员因未通过考试,且自述无法联系到北京药XXX科技研究院工作人员,前后共57人前往兰州市经侦支队报警,总报案金额520392元。李某某在本案中属于接待处工作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因使用了假名,被怀疑有诈骗的嫌疑,于2017年3月1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律师在此情况下进行介入,通过44页17502字的阅卷笔录、对57名“被害人”材料的表格化整理、15页7194字的不起诉意见书、18页9151字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提交补充侦查建议、取保候审申请书等等工作,在当事人已经被羁押302天的情况下,成功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
法律分析:
一、不合理的高收入才能倒推员工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普通工作人员的正常收入,不能够证明员工具有参与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
二、员工基于客观原因而无法被联系到,不宜被认定为逃匿行为。
三、欺诈不等于诈骗。欺骗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并非所有欺骗都等于诈骗,只有空手套白狼,无心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才构成诈骗类犯罪,普通的欺骗只应以民事欺诈进行处理,而不能拔高到刑事案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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