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睿·鹏团研究|继子女享有怎样的遗产继承权?

作者:郑宝鹏 | 日期:2022/09/01 | 点击:2177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和老百姓法律意识不断提升,民商事诉讼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在众多的民事案件中,继承案件是其中数量较多的一类案件,且继承案件由于家庭关系的多样性而往往显得更为复杂。
           对于配偶、亲生父母、亲生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的规定我们已是耳熟能详,因为继承最原始的形态便是亲属继承、血缘继承。常规形态之外,因组合家庭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的“加持”,反而在遗产继承方面更容易发生争议,尤其是继子女、养子女同父或母、兄弟姊妹争夺遗产的案件频频出现。那么继子女享有怎样的继承权?下面且听鹏团律师为您分析如下:
           鹏团律师敲黑板
           我国《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一、继子女享有的遗产继承权
           现代社会中,离异后携子女再婚的已不鲜见。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每个人追求幸福生活的必然。时光荏苒、岁月老去,老一辈离世后,遗产继承问题摆在互相没有血缘关系的子女们面前,那么对于继子女而言,到底有没有法定继承权呢?
           结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
           (一)什么是继子女?
           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子女与父亲或母亲的再婚配偶共同生活而形成的。
           (二)什么是“有扶养关系”?
           继子女享有继承权的前提是“有扶养关系”,对于什么是“有扶养关系”,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扶养关系形成与否,要从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与被扶养的事实来判断,其表现是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但是这对于如何判断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仍不够具体,难以量化,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判断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可能需考虑扶养意愿、扶养事实、扶养时间等多重因素。
           1.扶养意愿
           学界所主张的形成扶养关系的情感因素为“接受”,也就是扶养意愿,需双方均表达出扶养意愿才能成立扶养关系。关于表达方式,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
           明示有口头和书面两种表达方式。实际生活中,常有继父母子女以生父母子女的称谓相称,或在公开场合宣告、作出承诺等,这些都是以明示的方式表达扶养意愿。此外,在填写官方表格或制作官方文件时,直接以生父母子女的称谓记录家庭成员的,如办理户口和档案等,亦应视为明示扶养意愿,虽然此种情况下没有口头承诺和更广泛的社会知晓度,但官方文件所具有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却是其他任何一种方式都不具备的,此种情况下仍坚定地表示出的意愿,不可谓不慎重,不可谓不强烈。
           默示则指通过特定的行为间接推知扶养意愿的达成。如继父母和继子女虽未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定期向继子女的账户中转入生活费,继子女并未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是否接受该生活费,但一直在生活费转入之后取出并用于生活或受教育所需;另一种情况,如出于维系亲情的需要,子女在给亲生母亲给付赡养费的同时,对于继父亲在生活费的给付上和日常生活的照料上也孝心不减;此种情况下,便可以认定形成扶养意愿。除法律有规定外,明示和默示具有同一表示价值,其效力实际并无不同。
           2.扶养事实
           扶养事实是相关规定中明确提到的形成扶养关系的司法认定标准,但究竟何为形成扶养事实,法律未明确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民法典》对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内容。“抚养”指父母在物质上供养子女、在生活中照料子女;“教育”指父母在德智体等方面对子女进行培养和指导;“保护”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免遭外界的损害;“赡养”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抚养教育保护”“赡养扶助”均应是父母子女间扶养的应有之义,但在此不得不面临的是一个“度”的问题,鹏团律师认为,若父母子女在前述各方面都能达到“承担主要义务”标准,自然形成扶养事实。
           3.扶养时间
           受客观因素的影响,因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时各方的年龄不确定,所以双方之间实际的扶养时间则弹性很大,究竟经过多长时间才能认定形成扶养关系值得思考。但鹏团律师认为,扶养时间应至少符合长期、稳定的基本要求。
           二、继子女未尽到赡养义务的,是否仍享有继承权?
           结论:依法享有继承权的继子女其继承权虽然不因其是“继子女”而区别对待,但是在具体继承的过程中会考虑“赡养”的情况而对继承份额有所差别。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继承权的有无与是否尽到赡养义务相关,但是若存在下述情形的,可在继承发生时对其少分或不分遗产:
           我国《民法典》规定
           1.我国《民法典》第1130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我国《民法典》第1125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鹏团律师特别提醒:扶养关系泛指家庭成员之间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关爱,即包括长辈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晚辈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对于“有扶养关系”,不能仅仅考虑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育义务”,还得考虑成年子女对继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老人再婚以后,有些成年子女出于对自己亲生父或母的亲情,对继父或母也会尽赡养义务,甚至当成亲生父母对待,社会和法律应当鼓励成年继子女对重组家庭的认同,这样才是一种积极的社会导向。如果继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仅仅因为对方不是“亲生”父母便对其不管不顾,这样的子女若其继承权还不会受到影响,将会使得原本不好融合的再婚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更加雪上加霜,会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也有违优良家风、公序良俗的构建,这也是上述“部分或者少分”的立法初衷。
           三、继子女对其亲生父母所享有的继承权问题
           问:继子女在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后,是否还有权继承其亲生父母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1条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鹏团律师释法:毕竟“血浓于水”,继子女在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并继承了遗产之后,不应剥夺其对生父母的遗产继承权。法律推定人性本善,一个能够对继父母尽孝的人,对自己的亲生父母自然也不会不管不顾,何况因为父母的原因曾经导致家庭的“组合”,该子女已经在家庭“组合”前后便承受了内心的不安,不应该再在遗产继承时剥夺他的权利,这也体现了法律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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