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睿·鹏团研究∣关于彩礼及彩礼返还,你不得不知的知识点!

作者:王鹏 | 日期:2022/06/27 | 点击:2439次

           我国素有彩礼风俗,彩礼虽未被法律明确认可,但其仍具有强大的社会惯性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即使在现代,彩礼依然在缔结婚姻时扮演着重要角色,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还有着较为统一的“行情”和“价格”。近年来,有关“天价彩礼”的报道也频频亮眼,很多家庭不惜全家举债,但最后却有可能落了个“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基于此,律师特就彩礼及彩礼返还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整理、解读如下,以期帮助大家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彩礼一般包括哪些财物?
           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以订立婚约、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经中间人(媒人)说和或双方当事人协商认可,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包括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包括各种金额较大的物品。
           关于彩礼的具体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各地各户在彩礼给付时间、给付内容上千差万别,往往没有统一的标准,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彩礼的范围,律师在此就实践中与彩礼范围相关的几类财物是否属于彩礼分析如下:
           1.大额金钱:一般意义上的彩礼即特指男女双方订立婚约、缔结婚姻关系时根据当地习俗需在特定场合下由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金钱(包括现金、黄金等),其数额或价值符合当地的标准,符合彩礼所具有的“担保”性质;
           2.金银首饰:这是在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前后根据习俗给予的价值较大且带有特殊寓意的首饰物品,如钻戒、金手镯、金项链等,与在日常生活交往中一般的赠与物不同,应当属于彩礼的范围;
           3.见面礼、改口费:在男女双方订婚的宴席上,双方父母一般会给付见面礼、改口费等,判断其是否为彩礼的一部分则应该考虑是否双方都需要支付,如若双方都要支付,那么在这样的习俗下,见面礼、改口费在订立婚约、缔结婚姻关系的过程中有所消耗,所传递的含义也是表达各自问候的一般性赠与,不属于彩礼的范围,反之则属于彩礼的范围;
           4.烟酒、衣物、食品等礼品:实践中,在男女双方订立婚约、缔结婚姻关系时,一般会给付烟酒、衣物、食品等礼品,即使在一方当事人确认收到的情况下,根据一般当地习俗对于上述礼品一般存在回礼,且在双方家庭交往时存在消耗,属于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不属于彩礼的范围;
           5.恋爱中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物:这不属于彩礼的范围,是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但另一方当事人认可为彩礼的除外。
           二、收取彩礼是否违法?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收取彩礼并不等于借婚姻索取财物,我们通常所说的收取彩礼,其实是一种民间习俗,是一种当地的习惯做法,这种习俗或习惯虽然不值得提倡,但尚未被法律明文禁止,因此,收取彩礼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但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包办、买卖婚姻则不同,它们是一种违法行为,被《民法典》第1042条明文禁止。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哪些情形下,应当返还彩礼?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上述规定可知,关于是否应当返还彩礼,司法解释的指导思路是将彩礼的给付分成两大类情况:1.双方并未结婚(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下文不再赘述)的,应当返还彩礼;2.双方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作为特殊情形,司法解释列举出以下两种情形下,即使在双方之间缔结了婚姻关系,离婚后彩礼也应当返还:1)双方结婚后并未共同生活的;(2)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需要向大家说明的是,上述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源于已被废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而后者已经颁布制定将近20年,在此期间,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人口结构等也都不同于往日,彩礼返还问题呈现出许多新特点。例如:很多农村地区近年来出现了适婚男女比例失调的情况,男方在婚恋市场处于劣势,在男方举全家之力给付彩礼后,虽然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有过共同生活,但在“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一情形举证及认定较难的情况下,若机械适用法律规定,将会导致男方陷入“人财两空”的窘境,再婚的可能性也更渺茫。这种在老百姓心目中“显失公平”的结果不仅会损害司法权威,也易导致次生矛盾发生,甚至会发生因财生恨的暴力事件。
           为了更好地解决彩礼返还问题、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据律师了解,多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已结合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当地风俗习惯和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意见,供辖区内基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例如网络上能够查询到的《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返还彩礼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等。从这些规范性意见中不难发现,彩礼是否需要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凸显出“考虑多方面因素”的趋势,律师现将常见的相关因素列举如下,供大家参考:
           1.是否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及结婚到离婚的年限;
           2.有无共同生活及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
           3.有无生育子女或有无孕育子女后终止妊娠的情况及原因;
           4.解除婚约或婚姻关系时双方的过错程度;
           5.当地风俗、经济水平、双方的经济状况及彩礼的数额;
           6.彩礼的来源、彩礼的用途及给付彩礼之后的生活水平等;
           7.其他因素。
           四、哪些人可以作为彩礼返还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首先要明确的是,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可能会出现“请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这一诉讼请求,基于离婚纠纷案件的特殊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能列除夫妻双方以外的其他人为案件当事人,故而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仅为夫妻双方。
           其次,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多为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提出“请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的诉讼主体可能会涉及男女双方本人及其父母,下面律师就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的诉讼主体可能涉及的当事人进行简要分析:
           1.男女双方是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当然主体
           彩礼是基于男女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而给付的,男女双方应当是彩礼返还诉讼案件的当然主体,所以通常情况下应列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为诉讼当事人。
           2.接收彩礼一方的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在现实生活中,接收彩礼的一方收到彩礼后,除特有物品外并非所有彩礼完全由缔结婚姻关系的个人支配,其父母会将彩礼用来置办嫁妆,甚至是将彩礼用来填补家用、用作其他家庭成员生活所需,故彩礼的接收主体以及彩礼的用途就会呈现出多重性与多样性,而接收彩礼就成为了接收方家庭成员的意思表示。此时,给付彩礼的一方可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彩礼的实际掌控人系接收方的父母或彩礼用于接收方家庭成员所需,从而主张接收彩礼的一方及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这样也有利于诉讼请求的实现与判决内容的执行。
           3.给付彩礼一方的父母无须追加为共同原告
           给付彩礼的一方作为缔结婚姻关系的主体自然是有权利主张接收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但其父母能否作为共同原告来参加诉讼尚值得商榷。在现实生活中,给付的彩礼一般属于父母的财产或家庭的共有财产,抑或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但若将其父母列为共同原告则突破了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性,法律关注的应当是直接的行为,而不是其作出该行为的来源,例如在借贷合同纠纷中,不会因为出借人是从其他渠道融资取得的出借款项而将“出借人的出借人”作为该借贷合同的民事主体或诉讼主体。同理,即使给付彩礼的一方给付的彩礼一般属于父母的财产或家庭的共有财产,也应当作为其个人的行为,无须考虑其经济来源,应以其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即可。同时,追加共同原告对于返还彩礼纠纷的解决并无实际意义,且给付彩礼一方家庭内部的分割问题也无法在此诉讼中解决,故给付彩礼一方的子女个人作为原告,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4.男女双方系未成年人或意外死亡的,监护人或继承人应当参加诉讼
           在子女系未成年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所谓的婚约与彩礼事项均系双方监护人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行为,应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并以其自己的名义参加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
           在男女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在此期间一方死亡导致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缔结婚姻关系目的不能实现的,彩礼应当返还,因子女本人死亡,该项权利转化为遗产或遗留债务,由其继承人来享有或负担。
           五、在交付彩礼中如何留存证据?
           男女双方举行订立婚约、缔结婚姻的仪式时,双方的亲朋好友都欢聚在一起,在“亲朋至、喜相临”的大喜日子里,两家人即将成为一家人,每个人都沉浸在美好和喜悦中,尤其是男女双方本人及其父母的内心深处更是对这段姻缘充满美好的期许,都不会去设想会有一天出现不好的结局,但是一旦双方出现不可化解的矛盾、在法庭上争得面红耳赤时,才发现没有留存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最终导致“人财两空”的局面出现。
           所以,在交付彩礼时也要秉持着“保护自己”的态度留存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现律师就如何留存证据简述如下:
           1.交付的彩礼为金钱时,尽量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并且备注款项名目为“彩礼”,同时要注意付款人和收款人,最好是结婚的男女双方本人或其父母;
           2.若以现金形式给付彩礼,则在举行订婚或结婚仪式给付彩礼时,以录像的方式既见证了双方的幸福时刻,也记录了交付彩礼的过程;
           3.交付的彩礼为物品时,注意留存购买的票据及付款记录;
           4.留存男女双方及其亲属之间关于订立婚约、缔结婚姻关系以及支付彩礼的微信等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
           5.交付彩礼时在场的见证人或媒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证言较之其他证据材料来说,证明力较弱,而且一般情况下见证人多为双方亲属,作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更加难以让法官信服,律师建议如果有条件的话尽量让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媒人来作证人。
           鹏团律师温馨提示
           婚姻是神圣的,男女双方缔结婚约应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只有将感情放在首位,减少物质对婚姻的影响,人们的婚姻生活质量才能经受得住更多的考验。在此,律师呼吁大家树立文明、节俭、健康的婚恋价值观,摒弃背负金钱债的不合理观念,才能为今后拥有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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