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续才寻衅滋事案

日期:-0001/11/30 | 点击:5749次

辩护词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受乔续才的委托,本人为其涉嫌寻衅滋事进行辩护,经调查取证并参加本次庭审,现发表如下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乔续才无罪,应当依法当庭立即释放。公诉机关的指控建立在维新乡政府、维新派出所涉嫌以非法拘禁的犯罪方式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乔续才,建立在公诉机关违法逮捕乔续才的基础之上,且公诉机关的指控无犯罪事实,无法律依据,无合法的证据相支持。

从本案起诉意见书与起诉书表述的不同,可以看出公安机关与公诉机关对寻衅滋事罪的理解并不相同。公安机关认为上访行为就是违法犯罪,而公诉机关认为上访行为不是违法犯罪,只有当行为人在上访的过程中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才可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那么,上访行为究竟是否犯罪?本人以为可从宏观两个法律层面进行论证。

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指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基本原则。本人查阅了相关刑事法律,从未有任何一条规定上访行为是一种犯罪。

事实上,上访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信访条例》第2条第3条规定公民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说明上访行为本身不是违法犯罪行为。

二、犯罪的三大基本特征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三大基本特征,具体体现于刑法第13条。

前面已经论证上访是一种权利,所以上访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当然也就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

上述宏观两个法律层面证实:上访是一种公民权利,上访行为本身不是违法犯罪行为,故乔续才的上访行为不构成犯罪。

既然上访不是违法犯罪,那么被告人乔续才在上访过程中是否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扰乱单位秩序或寻衅滋事罪?可以从微观法律层面的治安管理处罚行为构成和犯罪构成谈起。

三、乔续才的行为不构成扰乱单位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即扰乱单位秩序的客观要件有:1、有扰乱行为,2、有具体的被扰乱单位;3、有导致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结果,4、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结合本案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被告人乔续才多次上访均是按照《信访条例》第18条的规定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进行,不存在《信访条例》第20条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故属于合法上访,且公诉人无证据证明被扰乱的单位是哪一家?无证据证明导致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扰乱结果,故乔续才上访过程中的行为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扰乱单位秩序,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四、乔续才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以《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3项指控被告人乔续才涉嫌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认为其以不配合接访为要挟,强行向维新乡政府索要现金1000元。且不论接访是否违宪违法,但就该法条的犯罪构成而言,乔续才的行为无一符合。

(一)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这一犯罪客体直接决定了其犯罪场所的公开性与公众性,决定了其犯罪对象的非特定性——强拿硬要不是针对某一特定人或某一特定单位。结合本案,无有效证据证明乔续才在公众场合向非特定人或非特定单位强拿硬要。

(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可以用8个字概括:无事生非,无理取闹。结合本案,从起诉书对事实的叙述就可以看出乔续才是有事上访,那么乔续才的上访理由是否有理?可以用事实用证据说话。

1、根据公诉人出示的2008年3月8日、2009年10月22日九甸峡水利库区淹没外迁户补偿费用明白卡及兑付表和本律师出示的2008年3月8日、2008年5月21日及武旗村九甸峡淹没外迁户补偿费用明白卡及兑付表显示,九甸峡水利库区在补偿标准、补偿项目的确定上是有出入的,故乔续才上访的理由有理。

2、以四间木质大瓦房的代价换回来的是动迁之后临时搭建的40多m2救灾彩钢房(有照片为证),为提高生活质量和水平而上访难道无理?

3、根据公诉人出示的甘肃省岷县中寨供销社文件和武旗村村民证明,原武旗分店在2002年的出售款为12000元,而到了2008年移民拆迁时出售给个人的款项只有4200元,按照同时期正常的物价上涨水平以及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走势,乔续才的上访理由难道没有道理?

4、根据公诉人出示的岷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报告,单以辩护人认为乔续才的行为不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不应受到行政处罚,其上访理由亦是有理的。

5、本人依法依公诉机关的建议分别向岷县人民检察院、岷县人民政府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岷县维新乡政府申请调取证据或收集证据,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无罪,然上述机构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尤其是未提供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案卷材料、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复议的案卷材料和有关上访事由是否有理的基础性材料,这说明:1、相关机构的法律意识淡漠;2、相关机构掩盖当事人无罪的法律事实;3、乔续才上访有理。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的规定,乔续才就像秋菊打官司要个说法一样不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犯罪动机。

(三)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1、强拿硬要与获取财物时间上的一致性,即犯罪对象在精神恐惧或精神压力的状态下给予对方财物。结合本案,乔续才领取1000元救济款的时间是乔本人已经回到岷县,此时此刻,乔续才有何资本去要挟维新乡政府,强行索要财物。

2、强拿硬要。根据相关证人证言,1000元救济款是汪琳主动向领导汇报帮助乔续才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的,不存在起诉状中所述的强行索要。

3、1000元现金的性质。根据农村信用社业务清单和相关证人证言,均证明属于救济款;且法律规定书证的证明效力高于言词证据。

综上,本人认为乔续才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五、本案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证实维新乡政府、维新派出所涉嫌非法拘禁,应当依法追究其负责人齐永平的刑事责任。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根据证人马宾、陈军民、王广才的证言,根据2015年8月27日维新派出所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和2015年8月30日甘肃省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通知书拘留证等,被告人乔续才的人身自由长期受到维新乡政府和维新派出所的非法监视、非法管控。2015年8月28日,马宾在维新乡政府领导的指派下,以雇佣不明身份人员法外治权的方式将乔续才强制带回岷县(无拘留证、逮捕证等合法文件),并于同月30日行政拘留,依据最高检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应予刑事立案的规定,从28日乔续才被人为控制到30日被行政拘留时间已超过24小时,维新乡政府、维新派出所涉嫌非法拘禁,其负责人齐永平应当对此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乔续才已经当庭向岷县人民检察院和岷县人民法院控告。

六、本案公诉人与辩护人出示的证据显示,岷县公安局相关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嫌刑讯逼供

根据2015年1月31日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5年2月5日住院病历等,被告人乔续才在2月1日至2月10日被行政拘留期间受到外力殴打,致脑震荡、胸部软组织挫伤、左耳混合性耳聋,本律师合理怀疑岷县公安局在2015年1月30日至2月10日行政执法期间([2015]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刑讯逼供的嫌疑。

七、本案的程序严重违法

(一)本案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的方式及程序严重违法

前已述及,岷县公安局明知维新乡政府、维新派出所违宪违法侵害乔续才人身自由权,以非法拘禁方式且非依立案标准行使行政拘留权和刑事拘留权,其程序严重违法。

(二)本案公诉机关批准逮捕的程序严重违法

《刑诉法》第8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第320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本案岷县人民检察院先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岷县公安局并未依法将乔续才立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岷县人民检察院在没有收到执行回执的情况下,因岷县公安局申请复议而做出《批准逮捕决定书》的程序严重违法。

八、本案的证据以非法方式取得,应当依法排除

根据《刑诉法》第50条、第54条的规定,判定合法证据的标准有二:1、合法方式;2、合法程序。前已述及,本案的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审查起诉乃至本次庭审均基于非法拘禁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基于公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做出逮捕决定,故本案公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合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九、本案的审理不具有合法性

从以非法拘禁违法犯罪的方式行政拘留乔续才,再到公诉机关违法作出逮捕决定直至本次庭审,本案的审理从一开始就不具有合法性。

十、本案不适宜由岷县人民法院管辖

2015年8月25日,岷县人民法院已就乔续才诉请撤消(2015)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岷县人民法院在该判决书中认为上访行为就是行政违法行为,故本案再由岷县人民法院审理,会因其严重倾向性而影响案件的公平性,故本案应当依据刑诉法第24条的规定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乔续才无罪,应当依法当庭立即释放。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李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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