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介绍


合睿律师事务所着力“将党员律师培养为业务骨干,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组建了党员律师法律服务团,发挥党员律师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强的优势,保证“政治不偏向、业务做榜样”,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引领行业发展。


(一)政府法律服务

1、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

2、为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3、参与政府重大项目的论证、谈判、协议起草及修改、审查;

4、审查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协议以及经政府批准或者授权由所属单位签订的各类协议;

5、参与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纠纷等重大社会事件以及历史遗留问题;

6、根据工作需要对国有资产监管和处置提供法律意见;

7、根据工作需要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8、协调、处置公共法律事务,指导行政调解工作;

9、代理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案件;

10、代理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仲裁、执行案件;

11、为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12、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民生法律服务

为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提出的新要求,各级各地政府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建设,推出一系列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进一步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合睿党员律师法律服务团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和人民群众要求,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民生法律服务。


(三一村(居)一法律顾问普惠法律服务

 根据司法厅部署,在全省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中,合睿党员律师法律服务团首当其冲,担当作为,引领全所律师为基层村(居)提供下列服务。

1.为村(居)管理提供法律专业意见

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居)自治组织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其他管理规定。为村(居)重大经济、民生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引导村(居)依法管理。协助村(居)解决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

2.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向群众解答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上学就医、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村(居)组织处理信访案件,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3.开展法治宣传

通过“以案说法”、以群众身边事讲法说法等方式普及群众日常生活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矛盾纠纷。针对村(居)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在转型升级、劳资纠纷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开展法律讲座等法律服务,解惑释疑,促进生产经营平稳发展。

4.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根据基层调解组织的安排,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或为调解组织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村(居)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调解员提供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


(四)提供法律援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下列案件或事项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须聘请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

6、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7、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援的;

8、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五)为国有、民营及外资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企业治理中,所有者(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规制,企业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规制,

2、企业运营中日常法律事务规制,重大经营决策、重大项目法律分析论证;

3、代理进行民事、刑事、经济、劳动和行政案件的诉讼、仲裁、调解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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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飞雁街116号陇星大厦1号楼14层

电话:0931-8266059,8266315

邮箱:heruilvshishiwusuo@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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