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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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首页>论著所刊>刑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飞雁街116号陇星大厦1号楼14层
电话:0931-8266059,8266315
邮箱:heruilvshishiwusuo@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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