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冯陈诉某水电公司公司解散诉讼案

日期:2019/01/03 | 点击:6160次

    陈冯陈诉永登某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解散一案答辩状

    答辩人:永登某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永登县某家庄。
    被答辩人:陈冯陈,男,汉族,1941年7月15日出生,住兰州市红古区521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解散永登某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答辩如下:
    一、公司经营管理并未发生严重困难
    (一)公司依法经营,发展良好。
    只2005年底以来公司迅速发展,并得到增资扩股,公司股东由05年12月之前的2名增加为41名;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元增加为900万元;公司选举了股东代表,成立了股东代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公司财务总监由副董事长兼任,与董事长形成相互制衡,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合理,且在正常运行。
    (二)企业证照齐全,合法年检,合法存续。
    公司至今年检正常,合法存续的事实和法律地位得到工商机关的肯定。年检中并未出现有违法违纪、违反公司法等违法事实,没有出现影响公司继续存续的任何事由出现。
    (三)公司并未陷入僵局,股东会及董事会正常进行。
    公司并没有出现下列公司僵局:(1)在股东层面,公司股东中两派或数派持有相同数量的表决权,而且双方的意见对立;(2)在董事会层面,公司董事数量为偶数,两派或数派持有相同数量的表决权,而每一派对对方的意见均不同意;(3)公司章程规定涉及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一致同意或赋予小股东一票否决权,而决议无法达成一致或小股东行使一票否决权。本案中,虽然原告经通知不参加股东会和董事会,但其他股东和懂事都非常团结一致,能做出一致的决议,原告的缺席并不影响目前公司的正常管理和运营。
    (四)公司在建工程进展顺利
    公司在建项目明家庄水电站系合法项目得到政府的批准;项目建设正在按计划进行,已完工总体工程量的40%,并且能够及时支付材料款和工程进度款,工程建设进展顺利。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然要修路、筑桥、采石、使用民工,从而带动为村上的经济发展,为村上的公益事业作出了贡献。项目建设吸引外商来兰洽谈合作和电站建立发电后的物资的供应。对此兰州相关媒体作了如实报道,充分说明了公司在建工程顺利进展的情况。
    以上各种情况说明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根本不存在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要求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的情况;

    二、原告起诉具有恶意,属于权力滥用。
    公司自2005年底增资扩股以来,由原告担任财务总监,根据章程的规定,全面负责公司财务,审批各项费用。至2008年元月,公司财务帐中查处虚假报账达130万之多,这种行为属于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公司仍然本着和为贵的善良心里,力图通过协商解决,并未向司法机关报案。而不幸的是农民朋友们的这种善良并未得到尊重和理解,而是受到了无情的践踏,原告不仅不进行协商,反而变本加厉,向法院提起无中生有的诉讼,在这儿必须声明一点,我们密切关注本案进展并保留向司法机关报案的权利。上述事实充分说明原告起诉的恶意所在,属于权力的滥用。

    三、原告起诉的事实纯属子虚乌有,没有证据支持。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
    (一)“原告未行使股东权利”与事实不符,原告参加了股东大会的选举,并且被选为股东代表、懂事、财务总监,担任会计出纳,难道不是在行驶股东权利吗?不光是行使股东权利,而且实际上市控制了整个企业,还要怎么行是股东权利?
    (三)董事长不能遵守财务制度,具体那些财务制度没有遵守,没有事实根据。
    (四)“董事长一言堂,其他股东无法行驶股东权利”,“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困难,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原告“通过其他途径”“未能解决”,上述原告的主要起诉事实,均没有事实根据。

    四、公司继续存续不仅不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反而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股东利益的保护。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并不是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或懂事,而恰恰是原告。并且公司一旦被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在建工程将要停止,并进行拍卖,必然造成用料、人工、机械等方方面面的损失,并且公司必然要向施工方承担违约责任,这样会给公司和股东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所以,公司继续存续不仅不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反而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股东利益的保护。

    五、原告根本没有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
    在2008年初查账后,原告一直不参加股东会议和董事会,更不愿意交出财务工作,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为解决此事做出过何种努力。也就根本谈不上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问题。
    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永登某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金贵律师

     

     

    陈冯诉永登某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解散诉讼一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接受永登某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被告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经营管理并未发生严重困难
    (一)公司依法经营,发展良好。
    只2005年底以来公司迅速发展,并得到增资扩股,公司股东由05年12月之前的2名增加为41名;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元增加为900万元;公司选举了股东代表,成立了股东代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公司财务总监由副董事长兼任,与董事长形成相互制衡,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合理。不存在公司有一人独断专横的情况,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违反公司章程或公司法独断专行的事实。
    (二)企业证照齐全,合法年检,合法存续。
    公司至今年检正常,合法存续的事实和法律地位得到工商机关的肯定。年检中并未出现有违法违纪、违反公司法等违法事实,没有出现影响公司继续存续的任何事由出现。
    (三)公司并未陷入僵局,股东会及董事会正常进行。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解散条件之一是公司必须客观上存在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情形,即公司陷入僵局。所以只有公司出现僵局才能解散公司。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烈或发生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和决策机关陷入权利对峙而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公司僵局只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况中:(1)在股东层面,公司股东中两派或数派持有相同数量的表决权,而且双方的意见对立;(2)在董事会层面,公司董事数量为偶数,两派或数派持有相同数量的表决权,而每一派对对方的意见均不同意;(3)公司章程规定涉及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一致同意或赋予小股东一票否决权,而决议无法达成一致或小股东行使一票否决权。因此,公司僵局实质上是公司机关陷入僵局。实践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僵局通常有以下方面把握:1、股东(大)会陷入僵局。包括两种情况:(1)在需要简单多数时,支持与反对的双方持股数量相同,因而无法通过任何一方的议案。(2)在需要绝对多数时,议案都没有有效多数的支持。2、董事会陷入僵局。指董事会不能对按公司章程应由其决定的事项作出任何决议,一般情况下,董事会决议通常要求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这样,董事会陷入僵局一般出现支持与反对意见的董事一样多,无法作出决策。
    本案中,虽然原告经通知不参加股东会和董事会,但其他股东和懂事都非常团结一致,能做出一致的决议,原告的缺席并不影响目前公司的正常管理和运营。
    (四)公司在建工程进展顺利
    公司在建项目水电站系合法项目得到政府的批准;项目建设正在按计划进行,已完工总体工程量的40%,并且能够及时支付材料款和工程进度款,工程建设进展顺利。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然要修路、筑桥、采石、使用民工,从而带动为村上的经济发展,为村上的公益事业作出了贡献。项目建设吸引外商来兰洽谈合作和电站建立发电后的物资的供应。对此兰州相关媒体作了如实报道,充分说明了公司在建工程顺利进展的情况。
    以上各种情况说明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根本不存在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要求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的情况;

    二、原告起诉具有恶意,属于权力滥用。
    公司自2005年底增资扩股以来,由原告担任财务总监,根据章程的规定,全面负责公司财务,审批各项费用。至2008年元月,公司财务帐中查处虚假报账达130万之多,这种行为属于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公司仍然本着和为贵的善良心里,力图通过协商解决,并未向司法机关报案。而不幸的是农民朋友们的这种善良并未得到尊重和理解,而是受到了无情的践踏,原告不仅不进行协商,反而变本加厉,向法院提起无中生有的诉讼,在这儿必须声明一点,我们密切关注本案进展并保留向司法机关报案的权利。上述事实充分说明原告起诉的恶意所在,属于权力的滥用。

    三、原告起诉的事实纯属子虚乌有,没有证据支持。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
    (一)“原告未行使股东权利”,股东什么权利没有行使?参加了股东大会的选举,并且被选为股东代表、懂事、财务总监,担任会计出纳,难道不是在行驶股东权利吗?不光是行使股东权利,而且实际上市控制了整个企业,还要怎么行是股东权利?
    (二)董事长没有缴纳出资,怎么能够证明?那是不是意味着验资报告是虚假的。既然验资报告虚假,那又有何能证明原告的出资情况呢。
    (三)董事长不能遵守财务制度,具体那些财务制度没有遵守,有什么证据证实?
    (四)“不经财务总监及其他股东同意动用资金”,公司有没有制度规定动用资金的程序和权限,如果有,不经财务总监及其他股东同意动用资金的表现?
    (五)“董事长一言堂,其他股东无法行驶股东权利”的具体表现何在,有何证据?
    (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困难,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那么是什么困难?经营状况恶化的具体表现?
    (七)原告“通过其他途径”“未能解决”,通过了那些途径?有何证据?
    上述为原告的主要起诉事实,而这些事实均没有证据能够真实。

    四、公司继续存续不仅不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反而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股东利益的保护。
    我国公司法中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在公司法理论中是指因公司欺压而使股东利益落空。公司欺压是指控制股东利用其表决权优势对小股东施以不公平对待的情形。股东对其权利在公司里得到最基本的尊重已丧失信心,这样的状况使小股东的利益不能实现。因此,应允许受害股东要求解散公司。所以在解散公司中应当把它作为事由之一。公司压迫行为包括:1、董事或支配公司的控制股东故意损害股东法定权利。2、控制股东影响公司生存或严重影响公司运营的重大侵权行为。如股东侵吞公司财产,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并影响公司的生存发展。具体包括:(1)董事或控制股东运用权力为自己谋利因而违反职责;(2)董事或控制股东没有遵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要求,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例如董事会不当处分公司财产时,造成公司资产严重减少,从而危及公司存在,最终危害股东的利益,使股东利益落空。3、控制股东影响公司生存的重大违约行为。如控制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继续经营将会严重损害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或影响公司的生存的。4、公司法人人格被用于不正当目的,例如公司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公司成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或用于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这些会给股东带来严重的问题,所以也应当允许作为解散的事由。
    结合本案来看,存在上述行为的并不是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或懂事,而恰恰是原告。
    本案中,公司一旦被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在建工程将要停止,并进行拍卖,必然造成用料、人工、机械等方方面面的损失,并且公司必然要向施工方承担违约责任,这样会给公司和股东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所以,公司继续存续不仅不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反而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股东利益的保护。

    五、原告根本没有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
    在2008年初查账后,原告一直不参加股东会议和董事会,更不愿意交出财务工作,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为解决此事做出过何种努力。也就根本谈不上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问题。

    六、请法院慎重对待公司解散案件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是多重民商事法律关系交织而成的市场主体,它却是利益的综合体,涉及多方面的社会关系,担负多方面的社会责任。公司解散意味着其市场主体资格的消灭以及所涉全部法律关系的结束,而这必然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市场秩序的稳定。同时,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以及其后的清算程序不仅会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公司资产通常以清算价格处置,往往会发生一定程度的贬值,最终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故从上述角度而言,解散公司是不利益的行为。因此,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之诉时,应秉持谨慎态度,不轻易判令解散公司。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只有在公司达到“困难严重”、“损失重大”和“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程度并同时具备这三项条件的情形下,持表决权股10%以上的股东才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故对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持谨慎态度,从严把握,防止滥用给社会带来负面效应,也是立法本意。

    七、农民的心声
    最后代表农民说几句话,本案被告公司的大多数股东是当地农民,他们将他们历年来积攒的血汗钱一万一万的凑起来,投入到这个公司,他们没有更多的要求,只求将门口的河流资源加以利用而有所收益,他们没有管理经验和知识,因此他们信任富有文化和银行工作经历的原告,然而却令他们失望之极。如果原告看不上水电项目的利润和效益,可以抽资走人,因为已经抽走其投资,还有必要非得解散公司,农民们没有也不会去赚取丰厚的利润,只能固守门口的实实在在的河流以获得微薄但有长久的收入。
    办企业不容易,农民办企业更加不容易,为了一个善良而朴实的梦想---拥有自己的电站,他们披星戴月、汗流浃背,请尊重他们的善良和朴实吧,请别伤害他们吧,他们非常不容易。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王金贵律师   13993115927
                                           二OO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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