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睿·鹏团答疑∣疫情期间,志愿者感染新冠病毒肺炎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作者:王鹏 | 日期:2022/08/31 | 点击:2391次

           基本案情
           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A公司积极响应政策号召通知单位员工居家办公,在居家办公期间A公司的B员工报名加入了所在社区的志愿服务队伍,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安排下协助医护人员进行核酸检测现场的秩序维护工作。在志愿服务期间,B员工不慎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问题
           B员工在志愿服务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律师答疑
           疫情当下,广大志愿者不辞辛劳、不求回报地提供志愿服务本来是一件令人敬佩的好事,可在服务期间,若志愿者不慎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就会让人惋惜。在实践中,参加疫情防控服务工作的志愿者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受用人单位指派、委派完成工作任务的志愿者,例如由医院委派到前线进行志愿服务工作的医护人员、在疫情期间接受单位指派搭建隔离酒店、供应生活物资等工作的单位员工、坚守工作岗位为居民提供服务的社区(村委)工作人员等,此类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前提下可以认定为工伤,主要依据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的人社部函〔2020〕11号《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国发明电〔2020〕8号《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当中均有“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或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的相关规定。
           另一类则是自己自主自愿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志愿者,本案中B员工即属于此,此类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有观点认为,根据B员工提供的志愿服务内容来看,B员工应当属于上述人社部函〔2020〕11号《通知》中的“相关工作人员”,但该《通知》中又明确要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这一条件,因B员工的本职工作并非预防和救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故对于B员工提供志愿服务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是存在歧义的,从而对该规定的适用也存在争议。但鹏团律师认为,虽然志愿者的本职工作有可能并非“预防与救治”新冠肺炎,但既然志愿服务组织接纳了该志愿者,其此时的身份和岗位职责便已经发生了“转化”,而志愿者在感染的时候或感染的原因也确实是因为从事了“预防与救治”新冠肺炎的志愿服务工作,所以就应该认定其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遭受感染从而认定构成工伤;也有观点认为,可以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来认定工伤,从法理层面上分析,B员工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协助医护人员在一线工作时不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其提供的志愿服务系为了维护广大居民群众的利益、为了防止公共利益进一步遭受损失,其行为与抢险救灾行为性质类似,应当被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且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的要求,故而依据该项规定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另外,根据我国《志愿者服务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建议志愿服务组织根据该规定能够为志愿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进一步保障志愿者权益。当然,在向志愿者致敬、学习的同时,我们还是希望广大志愿者在为大家服务的同时也做好自我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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