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睿·鹏团案例∣天冷了,关于集中供热用热的这些事儿你要了解!

作者:王鹏 | 日期:2022/06/28 | 点击:2608次

           基本案情
           当事人张先生称:其所在小区去年的供暖开始时间为11月21日,但供热站收取暖气费却要从11月1日开始计算,张先生认为供热站既然没有供暖就不应该全额收取暖气费,供暖多少日就收取多少日的暖气费即可。后张先生因未及时交纳暖气费,还被要求缴纳迟延交纳的滞纳金。
           经记者当面采访供热站后,供热站答复称:是因为去年该小区的供热管道出现了问题,而供热站维修管道也需要费用,就按正常约定收取了全额费用来弥补维修管道费用的支出,不全额交纳的话就按照供热条例收取滞纳金了。
           为此,张先生前往该小区所在社区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社区党委书记,社区党委书记答复:供热的这个我只能协调,小区供热和收费都是供热站负责的,我们也只能了解一下情况开个协调会。
           问题
           1.供热站未正常供暖而向小区业主正常收取暖气费的做法是否合适?
           2.供热站要求小区业主全额交纳暖气费来弥补维修供热管道费用的做法是否合适?
           3.街道社区是否对此事有执法权限?
           律师答疑
           每年城市供暖季的前后,关于供热温度、收费缴费等方面的争议就会集中爆发,对此,兰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的《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有相关规定,大家可以进一步查阅了解。
           众所周知,我们兰州的供热期是当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除非因气候原因并经市政府决定后向社会公布,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提前或推迟开始或停止供热的时间。
           如果是因设备故障导致不能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暖,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如果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当日的热费是应当向用户退回的,像张先生遭遇的没有供暖的这种情况,供热单位也自然无权收取停暖期间的热费。另外,用户应当在每年供热前向供热单位缴清本采暖期的热费,当然,供热单位也不得随意采取停止供热的方式催缴热费。
           关于供热站所述的维修供热管道的问题,根据《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的相关规定,政府应当将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公共供热设施的建设、更新改造。供热单位亏损的,政府还应给予临时补贴。供热管网及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负责实施,更新改造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逐年解决。所以供热站所述的向用户收取费用只能是用于维修各用户室内的自有管道。
           另外,需要说明的,区县一级的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街道以及社区只能做好职责内的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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