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睿·鹏团案例∣被他人冒名贷款,该如何维权?

作者:王鹏 | 日期:2022/06/28 | 点击:2546次

           基本案情
           当事人邹女士于2021年7月2日准备买房时发现自己名下有一笔xx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该笔个人住房贷款的所有手续都是以邹女士的名义办理的,但邹女士表示贷款人并非她本人,其从未在银行办理过贷款,贷款合同的签字和指印也并非其本人所为,认为该笔个人住房贷款存在很大的问题。
           经记者当面采访银行后,银行答复放款的银行卡卡主的身份信息是邹女士的,也表示有证据显示个人住房贷款就是邹女士贷的,但记者无权查看相关证据。后经邹女士个人前往银行查明,该笔个人住房贷款自办理以来的还款人一直为徐某某,在银行预留的电话号码也系徐某某的号码。而徐某某与邹女士之间曾有过因转让店铺而签订合同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的关联。
           问题
           根据以上案件情况,目前建议当事人通过什么途径和方式来解决此事?
           律师建议
           邹女士遭遇的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还是比较少见的,就现有的事实来看,邹女士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但合同双方对于合同形成的真实性各持一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邹女士通过如下方式解决此事:
           首先,前往银行要求银行向其复制当初办理该笔贷款时形成的所有材料以及签订的贷款合同,若银行认为邹女士是真实的借款人,则应当允许借款人本人查阅或复制这些资料;
           其次,拿到这些材料之后,邹女士若进一步确信了该笔借款并非其本人所借并且仍与银行沟通无果时,则可以诉诸法院进行维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最终查实当初贷款合同的签订邹女士确实未参与、不知情,则该合同并无邹女士的意思表示,所以这一份贷款合同就是无效的,邹女士则可以要求由银行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双方目前存在争议,银行有可能在邹女士要求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时便不予配合,在这种情况下,邹女士也可以先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方式最终实现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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