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尔本受鞭笞案——“沉默权”的起源

2019/01/10 | 点击:3927次

      
        故事概述:1639年,英官府查获一 “不法书商”,名约翰·李尔本,并以“贩运禁书”及“煽动反政府邪说”罪将其押往伦敦受审。面对大法官的审问,李尔本拒不承认自己有罪,亦不回答一切可能对其不利的问题。法官终恼羞成怒,以“蔑视法庭”为由,将李尔本拖至伦敦塔下公开施以鞭刑,场面之惨烈,最终惹怒了伦敦民众,致使大批民众包围了行刑吏,高呼“沉默!沉默!”、“权利!权利!”

        不幸中之万幸,乃李尔本冤案于一年后便得以平反。且英国议会宣布:面对不公的审讯,英国人有权保持沉默。随之,在1689年英国议会颁布的《权利法案》中,“沉默权”亦被写于其上。自此,英国的《法官规则》就明确规定:一旦警察有足够的理由和证据怀疑一个人犯罪,他在逮捕这个人之前就必须对这个人进行警告,警告的内容是:“你没有义务一定要讲什么,除非你自己愿意讲。但一旦你讲了什么东西,就会被记录下来,并用作呈堂的证据”。

原来,英国自古便有“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传统。而当时英国习惯法中并无“禁书”这一条,因此李尔本的行为便构不成犯罪。既无罪,当然不必认罪;面对法官之审问,当然可保持沉默。另,在英国人的传统中,除了对上帝的自愿忏悔外,任何人都可不向其他人低头认罪,或被迫证明自己有罪,因为这也是“天赋人权”的权利之一。因此,不难想象,当目睹着这些天赋权利被国王的执法吏粗暴地践踏时,一贯以绅士风度著称的英国人的愤怒会达到何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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